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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保障申明

    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且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后方成立。保险责任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所载日期为准。保险合同成立前,在本公司审核投保申请期间,本公司将承担临时保障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一、临时保障的保险期间规定

    在投保人填妥并提交投保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下,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交纳的首期暂收保险费或授权银行自客户账户中成功转取首期保险费至本公司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临时保障责任自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即终止:
    1)本公司依据本临时保障声明已支付了身故保险金;
    2)本公司签发正式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之时;
    3)本公司有关拒保、终止临时保障声明的通知送达投保人之日;
    4)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签署的撤销该投保单的书面申请之日;
    5)在投保人交付暂收保险费之日起满三十天。

    二、临时保障的保险责任规定

    在上述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并且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将向投保单所载明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支付该投保单所列明的身故保险金,但给付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未成年人身故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如果同一被保险人有效临时保障多于一份且总的死亡保额超过贰拾伍万元人民币,则我公司给付的保险金额将按各临时保障的死亡保额各占被保险人累计死亡保额的比例在各临时保单间进行分配,且总计给付保险金额不超过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三、临时保障的责任免除规定

    如果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事件属于投保单中所申请的人身保险计划的责任免除范畴或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所致身故,本公司不予支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所负责任仅限于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付的保险费。
    备注:本临时保障声明中所称投保单、保险单均指:与本次投保相一致的投保单及保险单。